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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佃来:中国式现代化与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建构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5-25

【摘 要】建构当代中国本土政治哲学,是哲学界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一项尤为紧迫的、亟待推进的重大课题。这一课题的推进和完成程度,在很大意义上取决于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解和把握程度。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展开,是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历史与逻辑起点及坐标系。这一坐标系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建构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路线图。根据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应是以“打通古今”为视野的、以人民为价值主体的、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的当代中国哲学理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这三重规定性,能够从根本上超越西方政治哲学的既定理论范式。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当代中国政治哲学;打通古今;人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作者简介:李佃来,策略冠军论坛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哲学。

文章来源:求索,2023(3):5-13.


建构当代中国本土政治哲学,是哲学界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一项尤为紧迫的、亟待推进的重大课题。这一课题的核心任务,不在于在纯粹学理层面,建构一种概念齐备、逻辑自洽、具有抽象普遍性的政治哲学体系,而在于建构一种能够切实概括和反映中国经验与中国实践、具有巨大时代感和历史感的政治哲学理论。因此,这一课题的推进和完成程度,在很大意义上取决于我们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解和把握程度。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一项时代伟业,是中国经验与中国实践的集中表达。这一时代伟业的生动展开,是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历史与逻辑起点,也是其坐标系。这一坐标系既标定了需要由政治哲学来回应和回答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也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建构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路线图。根据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应是以“打通古今”为视野的、以人民为价值主体的、以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终极目标的当代中国哲学理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这三重规定性,能够从根本上超越西方政治哲学的既定理论范式。因为近代以来在西方现代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政治哲学,总体来看,是一种“以今非古”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以“物”为逻辑主线的理论。

一、从“以今非古”到“打通古今”

众所周知,对于西方思想界和理论界而言,17—19世纪是一个政治哲学得到大发展的黄金时代。在这个时代,诞生了以霍布斯、洛克、休谟、卢梭、康德、亚当·斯密、黑格尔、边沁、穆勒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政治哲学家。这些政治哲学家不仅在政治哲学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建构,而且也引领着这个时代的哲学智识活动和理论活动。就政治哲学作品来说,《利维坦》《政府论》《人性论》《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道德情操论》《实践理性批判》《法哲学原理》《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功利主义》《论自由》等等,都堪称优秀典籍。

追根溯源,17—19世纪是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时代,现代化和现代性的出场与确立,是这个时代最具标志意义的事件之一。事实上,在这个由西方现代化和现代性所标定和标注的历史时代,孕育、蕴含了一系列需要由政治哲学来回应和回答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这也正是西方政治哲学之所以在这个时代走向兴盛的最根本原因。如果由此来看,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乃是西方现代化和现代性的理论产物,其所发挥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西方现代化和现代性予以立言或者为之提供规范性的目标,那么,“传统—现代”这个二元对立框架,实质上决定性地构成了霍布斯、洛克、穆勒等政治哲学家的立论前提。这自然不是说这些政治哲学家相继地用传统和古代的观点来否定现代的观点,而是相反。这是一种可以用“以今非古”来指称的理论态度和认知路线。

上述情况,不仅体现在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对古典政治哲学的致思方式和致思路径的拒斥上,更体现在前者对后者所尊崇的价值的否弃上。众所周知,备受古典政治哲学所尊崇的价值,是德性、卓越、崇高、永恒等等具有超越性特色的价值。但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家不再对这些价值感兴趣,而是相继地转向了对权利、自由、平等、正义等现实性价值的辩护。之所以会出现这一变化,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些现实性价值与以商品经济的建制化以及主体的解放为方向的现代化和现代性,存在最直接的契合性。这些价值既是在现代化和现代性的基础上全面凸显出来的,也实际地参与到了对现代化和现代性之特征的塑造当中。与此相反,古典政治哲学所尊崇的价值,则因为在现代社会的“不合时宜”而难以进入到政治哲学家的视野当中。只要翻开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史讲义》,我们就能够清楚地看到这一点。罗尔斯是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的集大成者。他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没有把政治哲学史的线索拉到古希腊,而是将霍布斯作为起点。这当然不是因为罗尔斯不知道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人的政治哲学身份,而是因为在他看来,这些古人所建构的德性论、目的论政治哲学及其崇尚的价值,与在现代性的框架下建立起来的国家是格格不入的。如果说罗尔斯持有的是一种“以今非古”的理论态度,那么,这一理论态度实际上最真实地反映了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的总体认知路线。黑格尔曾经说道:“一提到希腊这个名字,在有教养的欧洲人心中,尤其在我们德国人心中,自然会引起一种家园之感。”但事实上,这一“以今非古”的理论态度和认知路线,已经将古希腊的思想智慧从政治哲学的智识活动中整体性地驱逐了出去(黑格尔当然是一个例外)。

对于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的这一理论态度和认知路线,列奥·施特劳斯作过极其深刻的检视和批判。古典政治哲学是施特劳斯认定的唯一正宗的政治哲学理论。在他看来,霍布斯之后的政治哲学,一直走在一条与政治哲学渐行渐远的道路上,“最终结果就是政治哲学概念自身的解体”,这是政治哲学的一场根本性危机。政治哲学的这一危机,同时也表征着一场深重的现代性危机。因为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对于古典政治哲学及其尊崇的价值的忽视或否定,本质上是对人类判断好坏善恶、是非曲直的永恒标准的疏离与遗弃。这一疏离与遗弃在表达现代社会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现代性的危机。“现代性的危机表现或者说存在于这样一宗事实中:现代西方人再也不知道想要什么—他再也不相信自己能够知道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施特劳斯的深刻之处,不仅仅在于看到了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与现代性之间的同构性和同质性关系,更在于看到了这种政治哲学理论及其表征的现代性在“高歌猛进”的道路上所出现的“倒退”。施特劳斯的这种“以古非今”的见解固然包含了很多保守的成分,但也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一种真知灼见,对于我们把握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建构具有一定启示。

建构一种与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相契合的或者充分彰显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与特色的政治哲学理论,是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从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来看,我们不可能在脱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社会的前提下,通过简单地复活或重建以儒家伦理价值观为代表的传统政治哲学思想,来达到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目标。毋宁说,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必须是一种与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社会在价值取向上保持一致的现代政治哲学,而非一种“复古”的理论。那些在传统社会中难以获得生长条件的价值,如自由、平等的人格和权利、公正、法治等等,恰恰应当在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理论架构中占据中心地位。这个情况似乎表明,唯有从“传统—现代”这个二元对立框架出发,我们才能够在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上迈出坚实步伐。然而,情况并非如此。

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不断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而坚定我们的文化自信,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进程中需要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这对于不断丰富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内涵、不断彰显中国式现代化的特色、不断将中国式现代化向纵深推进,具有重大意义。中国式现代化的展开,离不开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但这绝不意味着,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存在一条不可打通的鸿沟,因而我们只能在隔离传统的前提下来认识现代化的事业,相反,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内在打通,是中国式现代化获得不竭思想源泉的一个重要前提;在传统与现代的内在打通中把握历史,是中国式现代化所蕴含的历史观的一个基本要求。这告诉我们,要建构与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相契合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我们就必须要破除“传统—现代”这一二元对立的认知框架,建立起“打通古今”的思维格局和理论视野。

不容否认,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无法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之建构的逻辑起点及最主要的理论基础。所以,学界个别学者站在“以古非今”的保守主义的立场上所提出的种种主张,都是不可取的。但是,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之现代价值的观点,同样是站不住脚的。事实在于:尽管以儒家政治哲学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不是现代政治哲学,但在其中却包含了与现代政治哲学和现代价值相对接的丰富思想要素,如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以及儒家哲学特别是心性儒学通过本体论和形而上学所构建的既有经验性更有先验性的同情心和良知。所以,对于建构一种充盈着现代气息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理论来说,在打通古今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吸收蕴含在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积极思想要素,是一项需要得到高度重视的前提性工作。

从“以今非古”到“打通古今”,这是当代中国政治哲学与西方政治哲学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前者超越于后者的一个重要体现。扩而论之,根据这一“打通古今”的思维格局和理论视野,当代中国政治哲学除了要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吸收思想要素,也有必要在吸收其他人类文明成果特别是西方古典政治哲学之“精华”的基础上,不断丰富自己。学界当前在建构当代政治哲学这一问题上,存在一种“要施特劳斯还是要罗尔斯”或者“要古典政治哲学还是要现代政治哲学”的争论。一种很常见的观点是,施特劳斯所力图恢复的古典政治哲学并不符合今天以权利、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路向,所以,与其说应当从施特劳斯出发,不如说应当从罗尔斯出发。这种观点没有摆脱“传统—现代”的二元对立框架,其合理性是有限的。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确能够为我们建构作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哲学提供不少启示和借鉴,但我们同样能够从西方古典政治哲学中吸收思想智慧,以此来丰富和发展现代政治哲学的命题、概念和范畴。


二、从以“个人”为本位到以“人民”为价值主体

在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的辩护体系中,占据轴心地位的价值,是权利和自由。对于权利和自由的辩护,顺应了西方现代化和现代性的价值诉求与历史要求,与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封建等级制社会以及具有严格阶序体系的种姓制社会相比,具有重大进步意义。按照西方政治哲学家的阐释,权利和自由也是原初意义上的法。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法作出了如下界定:“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和这种法的其本身也是抽象的基础。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另外,在西方政治哲学的理论体系中,正义作为一个需要进一步规定的二阶范畴,实质上是以权利和自由为其价值内核的。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就正义作出的规范性认定是:“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公民的各种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不管是黑格尔所讲的“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还是罗尔斯所说的“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都是对权利和自由所包含的规范性意义的一种表达,其所描绘的是一个平等公正社会的基本形象。然而,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在西方政治哲学的辩护逻辑中,并不真正包含一个平等的社会。之所以如此,倒不是因为权利和自由作为一种人类价值,本身就隐含着一种先定的不平等,而主要是因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主导逻辑,是一种以个人为本位的逻辑。如何认识这个问题?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西方政治哲学家对权利和自由所进行的辩护,是嵌入在自由主义体系里面的。罗尔斯干脆把“一个关于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清单”,视为关于正义的自由主义之政治概念的一个元素。自由主义体系是一个典型的个人至上的体系,在这个体系内,权利和自由的实际载体,就是个人。由此来看,西方政治哲学对权利和自由予以辩护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个人的利益提供辩护。这种对个人所进行的辩护,直接意味着一种以个人为价值本位的理论逻辑。这正如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评论洛克时所指出的,洛克“将重心由自然义务或责任转移到自然权利,个人、自我成为了道德世界的中心和源泉,因为人—不同于人的目的—成为了那一中心和源泉”。事实上,不仅是洛克,斯密、穆勒、哈耶克、诺齐克等原生的自由主义者,也都确立了个人本位的理论逻辑,甚至于在由康德、黑格尔、罗尔斯所代表的次生的自由主义传统中,也包含着这一逻辑。

按照西方政治哲学家的解释,个人不是专指这个人或者那个人,而是指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独立的自然个体。人与人固然存在偶然的自然差异和偶然的社会差异,在社会中固然存在着分工和职业上的不同,但人作为自然个体,相互之间在人格以及对权利和自由的享有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建立起个人本位的价值系统,对作为自然个体的个人提供辩护,不仅不会造成社会的不平等,相反,它会从根本上瓦解封建等级制和种姓制的社会根基,对于消除社会歧视具有重要意义。这个解释逻辑看似理据充分,很有说服力,但真实的情况并非如此。之所以这么说,并不仅仅是因为在个人本位的逻辑中,本然地包含着一个导致互害性的丛林法则,同时更是因为,这一个人本位的逻辑所支持的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关系和私有财产制度,而在这一关系和制度中,存在着结构性的社会不平等。

上述问题不难理解:按照洛克的论述,个人占有财产具有天经地义的合法性,这是个人作为道德世界之中心的要义。但显而易见,在自由主义体系内,个人占有必然意味着私人占有,而私人占有的固化形式,就是私有财产关系和私有财产制度,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实体。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在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关系和私有财产制度中,没有劳动资料而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谋生的工人,处在一个被他人剥削但又不能自由选择的社会位置上。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与资本家之间,在对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享有以及发展的机会等各个方面,并不真正存在所谓自然的“个人”之间的那种平等性。从这一点来看,在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关系和私有财产制度中,实际存在着制度性和结构性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程度远甚于由“个人”的偶然差异所带来的不平等。与19世纪相比,在今天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和阶级矛盾呈现出多极化之特点,但存在制度性和结构性的不平等这一基本事实,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近些年来在西方一些国家所发生的社会运动,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作为站在平等立场上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将自己讨论的正义称为制度正义,但他不是要求改变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关系和私有财产制度,而只是要为权利和义务的划分方式提供一个整体性的方案。这说明在以个人为本位的自由主义体系内,西方政治哲学无论如何都不可能真正在理论上触及制度性和结构性的不平等问题,甚至也可以说,其对权利、自由、个人利益的辩护,成为了掩盖这种深层次的社会不平等的外衣。这是西方政治哲学自身无法克服和解决的一个悖论,因为其初衷是要为一个平等、公正的良序社会结构的建立提供理论模型。

必须郑重申明:西方政治哲学的这一悖论,绝不表明权利、自由以及个人利益在价值层面上不值得尊重和辩护,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犯认知上的逻辑错误。需要看到:对于马克思而言,他虽然没有对权利、自由以及公正等价值提出系统的规范性辩护,但他始终秉持一个根本理念,即生活在世的每一个“个人”,都应当切实地拥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以及获得自由全面发展的权利和机会,人与人之间在这一点上是平等的。而到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每一个“个人”的自由个性都将会得到最充分的展现。进而言之,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中,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承认、尊重个人的独立价值,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或权益,乃是不能逾越的底线要求,这也是公平正义的应有内涵。就此而言,当代中国政治哲学与西方政治哲学在价值定位上区分开来的关键,并不在于要不要对权利、自由以及个人的独立价值作出辩护。实质上,对于作为一种现代政治哲学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来说,对权利、自由以及个人的独立价值予以辩护,是一项责无旁贷的理论任务。同时,黑格尔所讲的“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以及罗尔斯所说的“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也都应当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在价值层面所要阐释的理念。

要准确认识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在价值定位上与西方政治哲学相区别的关键点,就需要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与本质规定性。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其始终坚守的制度原则。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人与人之间在发展和人生出彩上有平等的机会,这都是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义。共同富裕既是一个制度原则和价值目标,也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我们都知道,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曾一度出现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和不同领域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在一定意义上带来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机会不平等问题。事实上,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以及机会不平等,都是十分突出的不平衡发展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按照共享发展的理念,针对影响和制约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的社会不平衡发展问题,组织开展了举世瞩目的脱贫攻坚战。这场伟大战役的胜利,对于解决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以及机会不平等这样的不平衡发展问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党和国家在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上切实追求共同富裕的真实写照,使公平正义成为掷地有声的价值原则。

共同富裕的价值承诺和具体行动,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是由共同富裕所表征的公平正义事业的价值主体。将人民作为价值主体的公平正义,是得到制度保障的公平正义,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式现代化在制度设计上的巨大优越性,与西方国家所鼓吹的公平正义有着本质不同。在存在结构性、制度性不平等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平正义往往只是一种形式化的东西,罗尔斯所提出的“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的信条,很难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兑现。另外,将人民作为价值主体的公平正义,不仅与权利、自由以及个人的价值和利益不相矛盾,相反为后者的实现提供了坚实基础。与此相对照,一些西方国家一边打起人权的旗号,一边又解决不了在社会两极分化中所包含的违背人权的矛盾。

毋庸置疑,作为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为我们概括、阐释、阐发以公平正义为主线的政治哲学问题、建构富有时代气息且具有原创意义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提供了最坚实的实践基础与理论基础。政治哲学是事关价值判断的理论类型。一种政治哲学不仅要明确地树立其价值主张,也要明确地确立起价值主体。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将个人作为价值本位,实质上也就是把个人认定为价值主体。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价值主体不应当是抽象的个人,而应当是“人民”。当然,在“人民”这一概念中,包含了每一个“个人”,而绝不是要用一个大写的“人”来消解“个人”概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就思想内涵来说,“人民”就是“每个人”和“一切人”的有机统一。将“人民”作为价值主体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不仅能够在在价值定位以及理论范式上超越西方政治哲学,而且也能够为我们在与西方现代化的比较中来深刻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特色与优越性,提供理论支持。


三、从“物”的逻辑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作为西方现代化和现代性的理论产物,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是随着主体性这一时代性原则的凸显而发展起来的,其对权利、自由以及个人利益的辩护,都印证着主体性原则的历史出场与在场。由此来看,我们似乎可以把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在总体上指认为一种关于“人”或以“人的发展”为目标的理论。不过,这是一个停留在表层的错觉。深入剖析会发现,在上至洛克下至罗尔斯的西方政治哲学中,占据主线的理论逻辑,是一条“物”的逻辑。

要论明上述问题,就需要从洛克讲起。众所周知,洛克在《政府论》着重辩护了三样东西,即生命(或生存权)、自由、财产。按照洛克的阐释,在这三样东西中,生命处在逻辑的最前端,即人首先要能够活下来,同时,人是出于对生命和生存权的保护,才需要自由与财产的。对于生命和生存权的辩护,是17世纪的一个重要论题。在洛克之前,霍布斯就已经对人的自然生命和生存权给予了重要辩护,因为他实际上是把人性和人的情感中最始源、最本能乃至最强烈的东西—求生,作为其政治哲学的立论前提。就此而论,在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哲学中,隐含着一条通向“人”的理论逻辑,因为把人的生命和生存看作一桩大事,本身就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不过,这条通向“人”的理论逻辑终究还是没有从洛克及其之后的政治哲学中实质性地开展出来,这与洛克不无关系。这是因为:洛克虽然将生命和生存权置于其辩护体系的逻辑前端,但财产这一原本是手段的东西,却实际上构成了他的价值重心和理论归宿点。亦即,在洛克的心目中,个人只有拥有其基于劳动的财产和财产权,才能够获得安身立命之本。拥有财产和财产权既是人类从自然状态走向文明社会的重要动因,也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最重要基础。

洛克之后,财产和财产权成为人们在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理解和界定自己的主体性以及权利和自由的最重要依托点,甚至于人们直截了当地将权利和自由,简化为财产权或所有权。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讨论作为法的权利和自由时,着重讲的就是所有权以及基于所有权而建立起来的契约。这个情况,也反映了作为需要和劳动之体系的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即在现代市民社会中,财产、财产权、所有权被认定为是头等重要的东西。根据黑格尔的指认和界定,市民社会包含了三个环节,其中一个环节就是“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马克思在黑格尔的基础上深入考察了市民社会,他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市民社会中,“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

在洛克所处的时代,普遍的财产权和所有权尚未完全确立起来,围绕财产、财产权、所有权而建立的社会关系尚未“成熟”。这一点,大概也是洛克将人的生命置于逻辑前端的一个可能性原因。不过,在一个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契约关系逐步确立起来的社会中,人们对财产、财产权、所有权的理解和解释,不可能固定在人的自然生命层面,而是会离开生命这个逻辑前提,将之确立为既定社会关系中的法权概念。作为法权概念,财产、财产权、所有权讲述的就是人们如何分有或占有这个世界的物质生活资料的问题。这样来看,从财产、财产权、所有权中,实际上分化出了两样东西,一是作为实物形态的“财富”,二是作为关系形态的“规则”。

作为近现代的两位承前启后的政治哲学家,休谟和斯密是我们理解作为实物形态的“财富”和作为关系形态的“规则”的重要桥梁。在他们的理论中,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包括在内,当然两人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休谟在《人性论》中强调:“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里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不先理解前者,就无法理解后者。我们的财产只是被社会法律、也就是被正义的法则所确认为可以恒常占有的那些财物。”可见,休谟将正义认定为一种法则和规则,并认为其功能在于调节人们对财物的占有。相比之下,休谟没有像洛克那样把眼光主要投向财产和财产权,他更加重视的是作为规则的正义,这对于后来的西方政治哲学也产生了隐在的影响。休谟之后的西方政治哲学,基本上都致力于建构一种可以转化到实定法和具体制度设计中的规则,例如,罗尔斯围绕正义所进行的理论建构就是如此,因为其所讲的正义作为一种划分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本质上就是一种规则。不过,也要看到,西方政治哲学致力于建构的规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以“财富”为中心的,即前者之确立的必要性,在于为人们占有后者提供基本法度。至于斯密,他也在《道德情操论》中论述了正义和道德等“规则”方面的问题,但与休谟不同,他更加关注的是在《国富论》中的“财富”问题。这两个问题在斯密的理论中并不矛盾,如同休谟的界定,规则的作用在于调节财富的生产和占有。在斯密之后的英国政治经济学中,“规则”问题基本淡出,成为了政治哲学家们研究的对象,而李嘉图等经济学家则主要是围绕“财富”来建构理论学说的。

如果说洛克的财产和财产权概念还因为建立在生命和生存权的基础上而没有完全歧出于“人”的逻辑,那么,不管是作为实物形态的“财富”,还是作为关系形态的“规则”,都显而易见地通向了“物”的逻辑。用马克思批评英国政治经济学的话说,这一逻辑“表面上承认人,其实是彻底实现对人的否定”。这一“物”的逻辑牢牢支配着洛克之后的政治哲学以及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康德所提出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重大论断,也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这一趋势。这一理论上的趋势,也反映了西方现代化和现代性的一种现实取向。根据施特劳斯的审视和批判,西方现代化和现代性的现实取向,如上所述,主要在于越来越远离人类判断好坏善恶、是非曲直的永恒标准。实质上,与这一取向相伴随的,还有一种显而易见的物质主义和功利主义取向。这是因为:在西方现代化和现代性的路线图里,人作为主体的独立看似使人成为了中心,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现代世界,人的独立性和自由,是以对物的全面依赖为基础的,甚至于人们在认识和理解商品社会时,只看到了由商品的使用价值所代表的“物”的一面。这一取向的实质就在于,“生产表现为人的目的,而财富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西方现代化和现代性的这一现实取向,在马克思看来也是其“前进”道路上的一种“倒退”,在现代化和现代性尚不存在的古代社会,人是生产的目的,这一点与现代社会相比则显得较为崇高。如果说这种“倒退”也是西方现代化和现代性的一种危机,那么与西方现代化和现代性结为一体或者已经彻底臣服于西方现代化和现代性的西方政治哲学,则既不可能真正建立起对这种“倒退”和“危机”予以批判的理论自觉,更没有能力为这种“倒退”和“危机”的改变开出良方,这也暴露了其在理论设计上的一个严重缺陷。

与西方现代化迥然有异,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也是美好生活的要义之一。根据两个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经济发展、物质富足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物质贫困不是社会主义。但社会追求的最终目标,却不应当是冷冰冰的经济数字和各种有形可见的物质财产,而应当是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一种包含“物”的逻辑但又超越于“物”的逻辑的现代化,是一种实至名归的“以人为目的”的现代化。这种现代化因为大大超越了西方具有明显物质主义和功利主义倾向的现代化,所以是现代化的一种最优模式。

中国式现代化的上述内涵和规定性,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建构提出了根本要求。有什么样的现代化,我们就需要建构什么样的政治哲学理论。需要看到:那些在“物”的逻辑链条上确立起来的范畴,如“财产权”“所有权”以及作为规则的“正义”等等,在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中占据着关键位置。在当代中国政治哲学中,这些范畴也应当拥有一席之地,它们对于树立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规范性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当代中国政治哲学中,自然也会包含“物”的逻辑。然而,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应当成为占据精神高度的当代中国哲学理论。而作为这样一种哲学理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就必须要超越“物”的逻辑,而不能仅仅满足于为规则的制定提供方案。如此为之的关键,一是将“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确立为最终思想目标;二是按照这一思想目标来界定所有权、正义等范畴,或者赋予这些范畴以超出人们通常理解的丰富内涵。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政治哲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

根据马克思的这段论述,用“按需分配”取代“按能力计报酬”,能够有效地消除占有和消费上的不平等和特权。按照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范式来理解,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是一个政治哲学中的核心问题—平等。这个问题也应当被视为一个比较典型的分配正义问题,即按照什么样的规范或规则来实施社会分配,一个社会的分配关系才是平等、正义的。这种理解有合理之处,对于挖掘、阐发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思想具有很大意义。而且,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有关论述来看,他的确对共产主义(特别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如何平等地分配社会产品进行了深入思考。所以,说马克思持有分配正义思想,是站得住脚的。然而,我们还要看到,马克思在上面这段论述中明确地指出,“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乃是一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由此来看,马克思这段论述的主旨,其实主要不在于为平等、正义的分配规则的建立提供一种方案,而主要在于通过平等问题来阐发“人的本性”这个处在更高层面上的问题。或者也可以这样说,这里的“平等”概念远远超出了权利和义务意义上的平等的内涵,即它不是简单地指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分配规则,而主要是指人的本性的一种实现状态。这个人的本性的实现状态,也就是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马克思政治哲学是一种包含“物”的逻辑但又超越于“物”的逻辑的理论,对于我们建构占据精神高度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具有重大启示。这种启示在于:政治哲学作为实践哲学,应当责无旁贷地探索规范和规则的制定问题,从而为构建良序社会结构提供理论方案,但却不应当将规范和规则及其所保护的物质财富视为人类追求的最终目标。人类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个目标已经印刻在中国式现代化的逻辑和品格中,也应当成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思想追求。